|
1958年5月16日,经过律师的努力,弗雷德终于以2500美元获得保释。州法院随后宣布不再审理此案。但一家上级法院依然认为弗雷德罪名成立,但却迟迟不开庭审理,于是弗雷德又继续扛了一年罪名。1958年12月,有关当局宣布,此案已被“搁置”,亦即会被放在一边忘掉了事。因为该案证人们已经分散在全国各地,有的到了外国,一名当时参与处置
事件的警察也已死亡,这使得调查难以进行。但到此时,弗雷实际上已经被从摇滚第一主持人的宝座推了下来,一年以来,他已经差不多被电台和唱片业排斥在外,以免引发更大的反对力量。 |
|
弗雷德在摇滚电影中的表现也曾使他身受围击,他曾在《昼夜摇滚》、《摇、摇、摇》和《别跟摇滚过不去》中扮演角色。《昼夜摇滚》在国外引起“骚动”让弗雷德“臭名远扬”。《别跟摇滚过不去》则情节更少,片中多数是摇滚歌曲,其目的是想表明此种音乐是无害而可以接受的。弗雷德在片中扮演一位摇滚歌手,当他回到家乡时,发现自己被当作青年人的危险品。但在电影的结尾,一切都变得美好,摇滚也清洗了罪名。然而,现实生活中一切并非如此顺利。就是这部电影本身,也同样被视为“招摇撞骗”。 |
|
弗雷德当然也并未屈服,他常在纽约的报纸上进行反抗,在他的节目中,他更是从未停止过为摇滚辩护,他甚至争取到少数电视节目主持人的支持,与那些诋毁摇滚的电视节目作坚决抗争。但是,许多电视节目还是不停地攻击他和摇滚。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节目就是如此,它称弗雷德“给了孩子们想要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孩子们不愿跟老对他们说不的父母们在一起的原因”,“他不用言辞而用其影响说:‘如果你的父母意见与你不同,那就同他们斗争!’他让孩子们挺直了脊梁,但却是朝向坏的方向。” |
|
1959年11月,正当弗雷德开始重新振作精神时,又一场风暴来临了。美国政府开始就唱片工作中的行贿受贿问题进行调查。弗雷德加入的WABC公司要求每个节目主持人都在一份声明中签字,宣布自己从未因在自己的节目中宣传或播放某家公司的唱片而接受钱财或礼品。弗雷德拒绝签字度称这一行为是对他人格的侮辱。他宣称自己从未接受过此类贿赂。11月21日,WABC宣布辞退弗雷德,虽然该公司同时宣布这与行贿调查毫无关系,但并未就辞退作出特别说明。弗雷德兼职的WNEN电视台也于23日宣布解除同他的合同。当弗雷德在该电视台主持最后一次节目时,许多歌迷流下了眼泪,其中一个女孩哭喊到:“他们赶走了我们的父亲。” |
|
弗雷德的确从此被赶走,永远地结束了他的摇滚宣传员的生涯。1960年5月,弗雷德又一次被捕,并因违反了纽约州有关商业贿赂方面的法规,在1958年至1959年间接受7家唱片公司的3万美元,而被判一年徒刑并罚款500美元。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如果依照当时的美国联邦法,弗雷德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如果弗雷德是在没有所谓“商业贿赂法”的其他州工作,他就会逃过这种下场。当地法院虽然也承认,在早有摇滚之前,这一变相贿赂方式就已存在,但在摇滚的产生加剧了这种罪恶。他们认为仅在纽约,每周就有500张新摇滚唱片问世,如果没有电台主持人们的帮助,一张唱片是不可能打开知名度的。因此,唱片公司必然行贿,弗雷德等人也必定受贿。一开始,弗雷德拒不认罪,直到1962年12月17日,他才承认从两家唱片公司接受过2700美元,经法院查证,此一事实属实。结果,弗雷德最终被判6个月徒刑并罚款300美元。 |